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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4 14:49: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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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是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课程。思政课教师是承担高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的专兼职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和各地各高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打造可信、可敬、可靠,乐为、敢为、有为的思政课教师队伍,思政课教师队伍不断壮大。同时也要看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有的地方和高校对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思政课教师选配和培养工作存在短板,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评价和支持体系有待健全,质量和水平有待全面提升。
      《规定》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队伍,充分调动思政课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深化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改革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深入开展《规定》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精心组织《规定》精神学习宣传。要通过宣讲会、座谈会以及举办培训班、研修班等多种形式,利用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等多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各地教育部门领导班子、高校党政领导班子、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领导班子至少安排1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专题学习研讨。各地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精神,推动健全完善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深刻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落实各项任务,夯实各项保障,为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各地各高校要将《规定》精神学习宣传作为思政课教师队伍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全体思政课教师、思政课建设管理人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等要深入学习《规定》,全面把握《规定》精神和主要内容,准确了解《规定》对队伍建设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做学《规定》、守《规定》、用《规定》的表率。
      三、全面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
      《规定》对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的身份定位、职责与要求、配备与选聘、培养与培训、考核与评价、保障与管理等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高校要以《规定》为依据,强化担当意识,找准短板不足,完善体制机制,将《规定》要求落实到本地本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实践中。
      各地各高校要把《规定》实施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高校思政课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起来,以《规定》实施为契机,狠抓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保障、岗位津贴等政策要求。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思政课建设第一责任人机制,紧紧抓住考核评价这个指挥棒,将落实《规定》精神与教育评价改革结合起来,坚决克服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问题,使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成为推进教育评价改革的典范。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法治观念,依法科学有序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定》各项要求落实落细落小,建设好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应有的贡献。
      各地各高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是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课程。
      思政课教师是指承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的专兼职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师资建设上优先考虑,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要求,构建完善立德树人工作体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配合思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提升思政课教学效果。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思政课教师的首要岗位职责是讲好思政课。思政课教师要引导学生立德成人、立志成才,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对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要求是:
      (一)思政课教师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做到信仰坚定、学识渊博、理论功底深厚,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做为学为人的表率。
      (二)思政课教师应当用好国家统编教材。以讲好用好教材为基础,认真参加教材使用培训和集体备课,深入研究教材内容,吃准吃透教材基本精神,全面把握教材重点、难点,认真做好教材转化工作,编写好教案,切实推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
      (三)思政课教师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坚持以思政课教学为核心的科研导向,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展科研,深入研究思政课教学方法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思政课教师应当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按照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的要求,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公办高等学校要在编制内配足,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思政课教师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和选聘办法。
      高等学校可以在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遴选优秀教师进行培训后加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并可以探索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政课教学,鼓励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
      第九条 高等学校可以实行思政课特聘教师、兼职教师制度。鼓励高等学校统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社科理论界专家、各行业先进模范以及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院(系)党政负责人、名家大师和专业课骨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等讲授思政课。支持高等学校建立两院院士、国有企业领导等人士经常性进高校、上思政课讲台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加大高等学校思政课校际协作力度,加强区域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柔性流动和协同机制建设,支持高水平思政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政课教学工作。采取派驻支援或组建讲师团等形式支持民办高等学校配备思政课教师。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把思政课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思政课教师规范或者在聘任合同中明确思政课教师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政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统筹思政课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的管理、培养、培训。
      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有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的经历。缺少合适人选的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兼职等办法,从相关单位聘任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加强本硕博课程教材体系建设,可统筹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专门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不断为思政课教师队伍输送高水平人才。高等学校应当注重选拔高素质人才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教学,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思政课教师培训体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建立思政课教师教学研究交流平台。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保证思政课专职教师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新入职教师应参加岗前专项培训。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拓展思政课教师培训渠道,设立思政课教师研学基地,定期安排思政课教师实地了解中国改革发展成果、组织思政课教师实地考察和比较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师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等开展实践锻炼。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按照本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专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对思政课教师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要设立专项课题,主管教育部门要设立相关项目,持续有力支持思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阵地建设,支持新创办思政课研究学术期刊,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要设立思政课研究栏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科学设置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符合思政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标准,提高教学和教学研究在评聘条件中的占比。
      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教学研究型、教学型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两种类型都要在教学方面设置基本任务要求,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根本标准,同时要重视考查科研成果。
      高等学校可以设置具体条件,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将为本专科生上思政课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将至少一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1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认定制度,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制定思政课教师发表文章的重点报刊目录,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围,细化相关认定办法。教学和科研成果可以是专著、论文、教学参考资料、调查报告、教书育人经验总结等。在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指标和排次定序依据时,要结合实际设置规则,不得将国外期刊论文发表情况和出国访学留学情况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思政课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实效性,评价专家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主,同时可适当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包含学校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思政课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应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家。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切实提高专职思政课教师待遇,要因地制宜设立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高等学校要为思政课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配备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办公空间、硬件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统一管理。每门课程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教学科研组织,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培养、推荐、表彰思政课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表彰中对思政课教师比例或名额作出规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中加大力度支持思政课;“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中加大倾斜支持优秀思政课教师的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并采取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以各种方式定期对优秀思政课教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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